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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材料
发布日期:2022-04-25 08:18 点击次数:198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各家银行大同小异,以兴业银行为例): 经营机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对贷款用途用于商用房装修的,借款人可以不拥有经营实体,相应地可以不提供经营实体相关的材料): 1、《兴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额度)申请表》(申请额度或单笔贷款时使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证明(仅限于非本地户籍)、婚姻状况证明。 3、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借款人个人收入证明材料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能反映借款人真实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6、近期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相关资金出入账证明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其中,针对借款人经营实体为法人且贷款金额在300万(含)以内、抵押物足值的,或者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不要求提供财务报表,但应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流水或相关资金出入账证明或纳税证明等辅助材料,并重点核实经营场所;、家庭情况;、经营状况;等非财务指标数据。 7、经营实体近期内任意二至三期的水电账单。近期;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特殊情况需提供1年。 8、贷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仅在单笔贷款发放或授信项下贷款支用时提供)。 9、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物凭证。以第三方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 10、采取房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交:(1)拟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明;(2)房产共有人(含法定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3)对以个人名下所拥有住房进行抵押的,还应提供抵押人第二居所的所有权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第三人出具的同意《共同居住承诺》;(4)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在上述材料中,考虑到部分地区同业政策未规定该项要求,为保持本行贷款竞争力,分行如需取消抵押人提供第二居所证明的要求,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责任人,要求调查岗出具书面意见,明示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非其唯一住所;或在处置抵押物时不存在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因素;,如未成年共有人权益、抵押物税金未缴纳等情况。 11、经营实体出具的本行可向其直接进行追偿的《担保声明书》,如果经营实体是法人,还需出具《股东会决议(适用于保证担保)》。 12、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